业主说:“我不用电梯,干吗要交费”;物业说:“电梯是公共设施,一层业主有义务分担费用”。一个争论了多年的话题仍没统一法律规范,各地做法五花八门,为物业纠纷甚至更大矛盾埋下隐患——
“我们家基本不用电梯,干吗要交电梯费?”这是不少一层住户的疑问。记者调查发现,除了个别地方免收或适当少收,在绝大多数城市,一层住户都要和其他楼层的业主一样,一分不少地交。
交是交了,但心里未必服气,也有人走上法庭较个真。这个问题争论已久,但目前仍没有统一法律规范。
法院:不用电梯也得交费
“我住一楼,从不坐电梯,交哪门子电梯费?”北京的徐女士认准这理,拒绝给物业公司交电梯费,物业费则一分不欠。2012年,她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北京鸿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她交纳2006年7月至2009年6月以及2010年7月至2012年6月的电梯费,共计7300余元,及逾期滞纳金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物业公司要求交费的理由是,徐女士入住时,与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78元/建筑平方米/月,其中电梯费的收费标准为0.8元/建筑平方米/月,未按期交纳物业费的按日加收滞纳金3‰。
“电梯对一楼业主纯属无用设施,凭什么要交电梯费?”徐女士在法庭上反驳。她认为,作为一层业主,进出家门用不着电梯,自己不是电梯受益人。当初和物业公司签《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每年要交包含电梯费在内的物业费,但自己如果不签合同就拿不到钥匙,合同本身不具有合理性。
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业主的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作为房屋产权人,在享受物业服务之后,应当交纳物业费。楼道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服务全体业主,其费用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且双方已经就电梯费的负担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013年1月,法院作出判决:徐女士支付6800余元电梯费。
和徐女士一样较真的业主还有不少,北京也有一些:
2009年11月,家住一层的业主古先生以自己没有使用电梯为由拒交电梯费,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古先生向物业公司全额交纳所欠费用。法院认为,物业合同中未约定住一层不交纳电梯费的相关内容,古先生以没有使用过电梯而不应交费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虽然家住一层,但由于在“全体业主均应交纳电梯运营费用”的物业管理协议上签了字,2010年4月,田先生被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判决向物业公司交纳电梯费。
交不交电梯费 业主少有发言权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关于一楼业主交不交电梯费的报道并不少见。为什么出现这么多纠纷?
从一个数据,不难看出端倪:北京市建委曾对物业纠纷作过一项调查,发现由开发商遗留的问题导致的物业纠纷,竟然占40%以上。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由开发商指定,而很多开发商自己就设有物业公司,双方之间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有的甚至是“父子关系”,要让一层业主少交或免交电梯费,怎么可能?
“物业公司都是利益集团,业主与物业公司表面上看似对等,实质上并不对等,业主没有选择物业公司的权利,没有话语权,不大可能对等协商物业费,这也正是物业纠纷的根源所在。”邱宝昌说。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丰台区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电梯作为建筑物内的公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无论是住在高楼层还是低楼层,每一位业主都有使用电梯的权利,同样必须承担起维护电梯正常运行的义务。“一层业主认为自己不属于受益人,拒绝交纳电梯费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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