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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人各种乱象日期:2015-08-19     人气:57


《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市12000余台住宅电梯的安全有了“政府”保障。但一个文件是否能真正解决目前存在的电梯“关人”等事件呢?记者近日进行了调查。

电梯故障原因众多

记者从市质监部门获悉,涉及电梯的投诉主要为:电梯关人、停层不平、应急报警及 对讲装置不畅通、电梯噪音扰民、电梯超期未检或未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导致电梯发生故障的原因也很多,涉及房产开发商(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电梯维 保单位、业主(电梯使用者),甚至电梯制造(安装)单位等众多方面。

开发商降低成本埋隐患

房产开发商是电梯的选择者,也是电梯相关附属设施(电梯机房、井道等)的建设 者。按照国家对电梯配置的相关规定:“超过六层以上的建筑配置电梯的数量要与住户的数目相匹配,板式或塔式楼每80户要设1部运行速度为1米/秒,载荷量 在750公斤以上的电梯;超过80户的,要设2部电梯;120户以上的住宅楼,则要设置3部电梯。”而现实中,部分开发商为了节约成本,往往在房屋设计时 少设置电梯,导致电梯频繁使用,加上使用管护和维修保养不规范,给广大业主安全出行带来安全隐患。按照去年8月1日颁发的《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要求,住宅楼在12层以上的,应配两部电梯,且其中一部必须能容纳一台担架。但目前,多数小区选用的电梯达不到上述要求,一 旦高层住宅楼居民家中遇到重病抢救或其它紧急情况,电梯根本用不上。同时,开发商为了利益最大化,往往选购配置性能、质量较低甚至最低的电梯,这些电梯的 零部件易损耗,使用可靠性低,给电梯安全埋下了隐患。

相关附属设施设计不合理

很多高层电梯在井道建造过程中,都会在井道底部留下排水口,一旦房屋地下室进水而排水不畅时,淤积在地下室的水会顺着排水口倒灌入电梯井道,轻则会腐蚀井道内电气元件和机械部件,重则直接造成电路板甚至电梯控制系统的损坏,随时会造成停梯的危险。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相关规定,“电梯不应与卧室、起 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 室相邻布置”。可有的住宅楼在设计建造时没有遵守设计规范要求,将电梯井道或机房与卧室相邻,致使电梯运行时引发的低频噪声严重影响住户的生活。

线缆配置不规范

在电梯的控制和通讯线缆中,只有应急报警装置(俗称“三方对讲”)中机房到监控 室的线缆是由建设方负责铺设的,因施工过程无图纸存档,常发现施工线缆不穿管或使用劣质套管线缆,经多年日晒雨淋和泥土腐蚀,很多线缆会断裂,给电梯维修 带来难度,电梯对讲系统不通畅,为电梯安全使用埋下隐患。

小区物业不负责

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是电梯使用的管理者。据新北区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北区 101个住宅小区中,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有99家,其中一些物业公司对电梯安全管理比较淡漠,未意识到自己是小区电梯的直接管理者、第一责任人,很少配备 持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更未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措施,常以“维保代管理”方式,认为电梯管理是维保单位的事。再加上部分物业公司在收取 物业费和电梯费上存在困难,造成物业公司对电梯管理消极对待,不愿配合电梯的维修和年检。

维保单位维护不到位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属于电梯使用环节,其维保行为不能等同维修行为,因此,对维 保中发生的工作不到位等情况没有有效的约束处理手段,导致电梯维保单位之间存在恶性竞争和垄断,有的电梯维保单位或维保人员与物业公司串通,签订虚假维保 合同,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恶性竞争,扰乱维保市场的同时,也使维保质量下降、电梯安全得不到保 障。随着电梯数量的激增,各维保单位的维保数量大幅度增加,但维保人员数量不足、技术力量不够,造成电梯维保只是走过场,有些连基本的“清洁、润滑”都做 不到,根本无法达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保养的项目要求。

乘用者缺乏安全使用常识

在调查中发现,部分业主因缺乏电梯安全使用教育和认识,认为电梯是大家的,与己 无关而不爱惜电梯。如部分业主因与物业公司有矛盾等,竟故意破坏电梯设施;有些住户在房屋装修和搬运家具时,撞击轿厢轿顶,强行阻止电梯正常关门,还有电 动车进出电梯对轿门产生撞击、电梯内紧急求援电话失窃、随意敲打控制面板致其严重损坏等现象,甚至发生用胶水灌注控制面板、安全警示标志被撕损、乱丢垃 圾、小便等人为损伤破坏电梯的行为。

出厂电梯质量不高

电梯生产厂商为了降低成本,在材料上偷工减料,有的竟委托给生产条件差或技术能力低的小厂制造、非法组装、拼凑安装电梯等,导致电梯故障率高,加快了电梯磨损,缩短了电梯维修周期,降低了住宅电梯的使用年限。

人和钱是造成电梯隐患的最大根源

电梯的安全来自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多个环节,造成电梯隐患的最大根源就是:人和钱。

所谓“人”,就是既缺少人力、缺乏管理和规范,又缺乏安全意识和理念,从开发商 电梯选型配置时的不到位→建设中的不规范→物业公司的不负责任→业主的随意损坏和恶意破坏→维保单位维保工作走过场,每个环节都反映出各人只顾及当前利益 和自己的利益,没有考虑长远利益和公众利益。

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不明确。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 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住宅电梯的产权所有人是小区业主,实际运行管理机构应该是业主委员会,而目前我市仅有少 部分小区由业主自治,多数小区由业委会或开发商聘请的物业公司代为管理,此时,物业公司应是电梯使用单位和第一责任人。但当电梯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因维 修成本大、费用高,物业公司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承担电梯的维修和改造,经常会出现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相互扯皮的现象,从而造成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主体不明 确。

除人的因素,钱是困扰电梯安全运行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电梯维保、运行、检验和维 修、改造甚至更换,资金保障最关键。目前,我市住宅电梯的资金来源,除了电梯运行、维保和检验维修资金由业主缴纳的电梯费来保障,电梯的改造和更新都需要 用到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分摊。尽管目前我国对电梯还没有规定具体的使用寿命和强制报废年限,但根据电梯行业的统计情况分析,运行3-5年的电梯,一般需 要对主要部件进行大修;运行10年以上的电梯,一般需要通过大修或改造才能保证其正常运行;运行15年以上的电梯,则需要更换。当面广量大的住宅电梯需要 大修、更新时,筹资是瓶颈。如果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有其复杂的审批程序和苛刻的条件,如果向电梯共有人收取费用,所需资金很难一次筹集到位,一旦有部分业 主不愿意承担费用,就会造成工作停滞,电梯安全很难得到保障。

《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尚需各方齐给力

为把我市住宅电梯真正管好,《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电梯的各责任主体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要求建设单位在选购、安装、移交电梯时,除了必须履行的职责,明确了电梯 紧急报警线路、底坑防水等相关设施,在质保期内应当承担相关质保责任;并应及时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技术档案及各项资料。规定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 的,电梯使用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公司和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公司和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电 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使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时,应当派员进 行现场管理;发现电梯存在隐患和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维保单位维修;发生电梯关人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安抚并组织救援等。

对电梯维保单位,《办法》中明确要求对住宅电梯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 滑、调整和检查,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等。《办法》对电梯维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的,也明确了需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业主也规定:“严禁破坏、拆除电梯的部件及附属设施;不乘坐超载电梯等。”尽管《办法》对住宅电梯的设 置、安装、保养、维护和使用等都作了相应规定,但要把它真正落到实处,还得靠最终的执行者,需要各方齐给力。

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处处长周向阳介绍,今年,常州质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电梯安全“六个一”工程,即完善应急网络,在城区实现半小时救援圈,在城乡接合部形成1个小时救援带;编制通俗易懂的连环画,让市民充分了解电梯安全运行 和相关法律知识;建设电梯维保工作测评信息化系统;对电梯维保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授课和培训,提升其专业技能等,确保电梯监管落到实处。同时,今年起,我 市将全部启用新的“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增加制造单位、12365举报电话、维保单位星级评定和二维码查询功能,针对小区住宅电梯超期未检等现象,将实行 查封前告知的办法,促使电梯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消除隐患,并积极鼓励推行电梯事故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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